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31日,A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A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为A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叁年,……(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安全协防。……。郑女士系A小区9栋702室业主。2015年5月17日,郑女士之配偶陈先生因财物被盗向派出所报案,该所向报案人出具了《受案回执》。郑女士因其财物被盗事宜与物业公司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之后拒交物业管理费。截止2016年12月31日,郑女士尚欠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共计4236.96元。后在物业公司多次催收无果的前提下,物业公司将郑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缴纳欠缴的物业费及违约金。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A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A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该合同对该小区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原告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郑女士作为小区业主,应依约缴纳物业服务费。合同履行中,被告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经催要仍不缴纳,已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A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有对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安全协防的义务。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是协助义务。被告的财物被盗,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派出所已受理了“陈先生财物被盗窃案”。被告以财物被盗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分析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对其管理的公共区域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该安全保障义务仅是一般的预防或者协助义务。被盗案件系刑事案件,也是侵权纠纷,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