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为A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的标准为3.38元/月·建筑平米。王女士为A小区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36.7平方米。其于2010年1月1日起以物业公司拒绝为其代收快递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在物业公司多次催收无果的前提下,物业公司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缴纳欠缴的物业费及违约金。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向王女士提供了物业服务,双方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王女士应当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王女士提出的房屋软管、马桶中水等问题,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王女士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代收快递属于物业服务合同内容,故王女士提出的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律师分析
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王女士是A小区的业主,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王女士具有约束力。因此,物业公司应按约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王女士应按约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王女士虽然提出的物业公司有为其代收快递的义务,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物业合同里面也没有相关约定,故王女士拒交物业费的理由不成立,对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服务,物业公司可以提供,也可以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