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诉请支付滞纳金被驳回!

2018-07-14

业主以物业公司服务严重失职为由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及滞纳金,然而要求支付滞纳金的请求法院却未予支持,这是为何?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李某是原告A物业公司所管理的舒城县C小区的业主,2013年12月22日原、被告签定C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被告另签订业主临时公约承诺书。原告实际按1.2元/㎡收取该小区物业管理费。被告在享受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同时,自2014年12月22日开始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至今未付。在被告欠费期间,原告仍对其物业环境、清洁卫生及设施维护等进行了系列的物业服务工作,所欠费用经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催促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4年12月22日至2017年12月22日物业服务费(82.81m2*1.2元/m2*36个月)3577元;并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滞纳金715元。


被告对拖欠物业费的数额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没有尽职尽责履行好物业服务的职责,如有时垃圾未及时清理、擅自断电断水,有的业主家庭时有被盗情况发生,为此拖欠物业费至今未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作为C小区的业主,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但是被告拖欠了3年多没有缴纳,实属不当,因此原告在诉请中要求被告承担迟延缴费的滞纳金,依法理应支持,但是根据李某主张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存在问题,结合本案原被告双方庭审中的陈述以及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本院予以认可;从客观上说,物业服务的瑕疵与业主拒交物业费也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对原告主张的滞纳金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支付原告A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3577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715元的滞纳金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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