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玻璃门破碎致住客受伤,物业公司担责三成!

2021-12-03

案例简介

       2015年5月13日,外地客人杜先生因出差入住位于渝中区某大厦的酒店。同月18日23时许,杜先生在大厦入口处,因速度较快,碰到玻璃门后,玻璃门破裂致使杜先生左右手受伤。后经司法鉴定,杜先生右手外伤,不构成伤残。杜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和酒店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6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事故发生地点为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区域,其对该区域负有管理义务。现其管理的区域内玻璃门未有门把手、警示标语等,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应承担相应责任。杜先生未能举示酒店存在过错且涉案区域并非酒店的管理区域,所以,酒店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法院认为,杜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通过玻璃门的速度过快,加之其已经入住酒店多天,对大门的位置等情况应当较为清楚,且在事发前几分钟,有其他人正常通过出事的玻璃门。

       综上,法院酌情确定杜先生自身承担70%的责任,物业公司对损失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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