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律师路光亮,据他介绍,这样做一是为了推进收费透明公开,使小区内全体业主知道收费情况,二是为了促使业主能够主动付清所欠的物业费,并且在小区范围内,这一行为仅仅是行使催收义务,从目前状况来看,物业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路律师表示,《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物业为了小区内全体业主的利益将收费情况与业主欠费的事实客观地张榜公布,该行为不符合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对欠费业主不构成名誉侵权。
“物业仅公布未交物业费的业主房号,未公布业主姓名,对于小区外的公众来说,是无法把欠费者姓名与房号对应起来的。”路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