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什么是“转供电”? 国家法律法规对“转供电”有哪些具体规定?

2018-10-19

成都物协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近期,物业管理行业非常关注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问题。针对什么是“转供电”,“转供电”过程中的费用等问题,小编专门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学习,并梳理了以下知识要点,供大家学习。



转供电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是必须经供电企业委托;二是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同意;三是供电企业与委托转供户签订协议。

转供电委托费用

转供电协议应当约定转供费用,转供委托费用按委托的业务项目的多少,由双方协商确定。

转供电损耗承担

向被转供户供电的公用线路与变压器的损耗电量应由供电企业负担。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二十条  在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可以委托有供电能力的单位就近供电。非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

第十四条  用户不得自行转供电。在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同意,可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国防军工用户转供电。

委托转供电应遵守下列规定:

1、供电企业与委托转供户(以下简称转供户)应就转供范围、转供容量、转供期限、转供费用、转供用电指标、计量方式、电费计算、转供电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通信、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

2、转供区域内的用户(以下简称被转供户),视同供电企业的直供户,与直供户享有同样的用电权利,其一切用电事宜按直供户的规定办理。

3、向被转供户供电的公用线路与变压器的损耗电量应由供电企业负担,不得摊入被转供户用电量中。

4、在计算转供户用电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扣除被转供户、公用线路与变压器消耗的有功、无功电量。最大需量按下列规定折算:

(1)照明及一班制:每月用电量18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2)二班制:每月用电量36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3)三班制:每月用电量54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4)农业用电:每月用电量27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5、委托的费用,按委托的业务项目的多少,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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