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我国反垄断法完成了颁布15年后的首次修改,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竞争政策基础地位。
2024年1月,国务院修订提高了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便利企业投资并购。
2024年8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正式施行,从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要素的自由流动、生产经营成本和生产经营行为四个方面确定了19项政策措施中不得包含的内容:
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不得设置一些不合理的或者歧视性的准入条件,不能通过违法设置或授予特许经营权、限定交易等方式妨碍市场的公平准入。
在商品要素的流动方面,不得限制外地或者进口的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也不得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或者商品要素的流出;不得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能对外地或者进口的商品要素、外地经营者在价格收费、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实行歧视性待遇。
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方面,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实施选择性、差异化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也不得在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
在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方面,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也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价格水平,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要切实维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